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文物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快全省文物博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青海省深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人社厅发〔2020〕111号)的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c5电竞交易、省文物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c5电竞
青海省文物局
2021年1月27日
青海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进一步激发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中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和文物利用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文物博物系列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其中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三条 本评价标准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考核、继续教育和学历资历要求等;评审条件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和业绩等。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评审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热爱文物博物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四)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文物博物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不得有故意或过失损毁、倒卖、私自送人等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
第五条 考核要求。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须确定为合格等次以上。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国家、我省及行业有关政策规定,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申请认定、晋升文物博物系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的,须取得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后续专业学历,工作年限以实际从事本专业的时间计算。
第八条 认定条件
在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认定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取得中专学历(含职高、技校)或高中毕业,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后,可申请认定助理馆员。
(二)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后,可申请认定助理馆员。
(三)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后,可申请认定助理馆员。
(四)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后,可申请认定馆员。
(五)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在青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后,可申请认定副研究馆员。
第九条 晋升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晋升文物博物系列相应层级职称。
(一)馆员。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聘任助理馆员满4年;取得大学专科、中专(含职高、技校)或高中毕业学历,聘任助理馆员满5年,可申报馆员。
(二)副研究馆员。取得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学位),聘任馆员满5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中专(含职高、技校)毕业学历,聘任馆员满7年,可申报副研究馆员。
(三)研究馆员。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研究馆员满5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中专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聘任副研究馆员满7年,可申报研究馆员。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助理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基本掌握文物博物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或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物博物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日常基础性工作。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
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内部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及以上。
2.参与文物博物馆专业项目1项以上。
3.参与文物博物专业方案、报告编写1项以上。
以上项目或报告已通过国家或省级文物主管部门验收或已正式出版。
第十一条 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为扎实的文物博物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专业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
从事不同专业的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须对照所从事专业进行申报,且同时符合本专业2项以上条件:
1.文物博物馆研究。
(1)独立完成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文物博物馆领域文章1篇以上,或在市州级以上内部刊物发表2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合著者,公开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报告、图录1部以上,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2万字。
(3)作为参与人(排名前十名),取得省级以上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规划、应用技术等方面课题研究1项以上,形成研究报告并被省级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须提交印证材料)。
(4)作为参与人(排名前十名),制(修)订省级文物博物馆领域的政策法规、地方标准、内部技术规范1项以上。
2.文物保护。
(1)独立完成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文物保护领域文章1篇以上,或在市州级以上内部刊物发表2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合著者,公开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报告、图录1部以上,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2万字。
(3)作为参与人(排名前十名),完成2项文物保护维修、监测、安全防范方案或规划编制(以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正式批复为准)。
(4)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参与(排名前十名)完成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5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维修、监测、安防工程。
(5)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人员,参与(排名前十)文物保护修复项目1项或10件馆藏文物的修复或复制或拓印工作并通过验收(以通过验收的正式报告或文件为准)。
(6)从事藏品保管工作的人员,熟悉藏品保管工作,严格执行藏品管理制度,规范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编目卡,管理期间藏品安全无事故,参与(排名前十名)完成全部或300件以上完整规范的馆藏文物档案或撰写文物词条100条以上,并通过本单位审核(以所在单位的证明、撰写的词条等印证材料为准)。
3.文物考古。
(1)独立完成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文物考古论文、发掘简报1篇以上,或在市州级以上内部刊物发表2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合著者,公开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报告、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3万字。
(3)参与(排名前十名)文物考古领域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已结项,以结项报告排名顺序为准)。
(4)全程参与(排名前十名)完成5项考古调查、勘探,或2项考古发掘,并同时参与完成相应项目结项或完工报告;或独立完成3幅测绘图或30件文物绘图、照片并发表在公开刊物上。
4.文物利用。
(1)独立完成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文物利用领域文章1篇以上,或在市州级以上内部刊物发表2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合著者,公开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报告1部以上,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2万字。
(3)参与(排名前五名)“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评选并入围1项;或在本馆或全国二级(含)以上博物馆举办展览1项;或参与引进国家二级(含)以上博物馆展览2项以上;或参与策划设计并组织实施展览项目2项以上;或参与完成2个以上展览方案的编制并组织实施(以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复为准),或参与设计并组织实施文物数字化展览项目5项以上。
(4)参与(排名前五名)完成并公开出版展览图录和展览特刊2本以上。
(5)参与(排名前五名)策划并组织实施4场以上大型(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社教活动;或独立讲解500场次以上;或参与完成展览项目讲解词撰写2次以上(提供相关印证材料为准)。
(6)参与(排名前五名)文创研发设计并投入生产和实际应用的文创产品20款以上(以文创产品的设计方案、生产许可或实际应用文件为准);或参与完成3项文博行业数字化建设项目并通过验收使用(以验收报告为准);或参与开发2款以上文物博物领域相关软件并通过验收使用(以产品设计方案、验收报告或实际使用相关印证材料为准)。
第十二条 副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具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
从事不同专业的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馆员职称后,须依据所从事专业进行申报,且同时符合本专业2项以上条件:
1.文物博物馆研究。
(1)独立完成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文物博物馆领域文章3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2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独立或作为合著者,公开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报告、图录1部以上,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3)参与(排名前三名)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规划、应用技术等方面省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
(4)参与(排名前三名)制(修)订文物博物馆领域省级政策法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行业技术规范1项以上。
2.文物保护。
(1)独立完成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文物保护领域文章3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2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独立或作为合著者,公开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报告、图录1部以上,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3万字。
(3)作为主持人完成省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
(4)作为方案编制负责人、审核人、主要编制人员(排名前3名)完成3项文物保护维修、监测、安全防范方案或规划编制,其中国家级不少于1项(以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复为准),并通过省文物局验收2项。
(5)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作为主持人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名)完成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10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维修工程(须提交验收报告)。
(6)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人员,作为主持人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名)完成文物保护修复项目3项或独立完成30件馆藏文物(其中珍贵文物不少于3件)的修复或复制或拓印工作并通过验收(须提交验收报告)。
(7)从事藏品保管工作的人员,熟悉藏品保管工作,严格执行藏品管理制度,规范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编目卡,管理期间藏品安全无事故,作为主持人完成全部或500件以上完整规范的馆藏文物档案或撰写文物词条200条以上,并通过本单位审核(以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文物词条等印证材料为准)。
(8)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鉴定文物300件以上并形成书面鉴定意见。
3.文物考古。
(1)独立完成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文物考古论文、考古简报、考古发掘报告3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2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独立或作为合著者,公开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8万字。
(3)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名)完成省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1项。
(4)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名)全程参与完成15项考古调查、勘探,或3项考古发掘,并完成相应项目结项或完工报告;或独立完成10幅测绘图或50件文物绘图、照片并发表在公开刊物上。
4.文物利用。
(1)独立完成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文物利用领域文章3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2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独立或作为合著者,公开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报告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3万字。
(3)作为主持人完成省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
(4)作为主持人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名)参与“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评选并入围1项;或在本馆或全国二级(含)以上博物馆举办展览2项;或引进国家二级(含)以上博物馆展览3项以上;或策划设计并组织实施展览项目4项以上;或完成3个及以上展览方案的编制并组织实施(以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复为准);或设计并组织实施文物数字化展览项目8项以上。
(5)作为主持人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名)完成并公开出版展览图录或展览特刊3本及以上。
(6)作为主持人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名)策划并组织实施7场及以上大型(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社教活动;或作为主持人撰写2个以上展览讲解词,并在实际工作中被采用;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名)撰写3个以上展览讲解词,并在实际工作中被采用(以讲解词等印证材料为准)。
(7)独立研发并设计生产20款以上文创产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名)研发并设计生产30款以上文创产品;或独立研发设计生产的文创产品获本领域、本行业全省性奖项(前三名)2次;或作为主持人完成3项文博行业数字化建设项目并通过验收使用;或作为主持人开发3款以上文物博物行业相关软件并通过验收使用(以产品设计方案和单位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三条 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文物博物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到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
从事不同专业的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须依据所从事专业进行申报,且同时符合本专业2项以上条件:
1.文物博物馆研究。
(1)独立完成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文物博物馆领域文章5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3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独立或作为合著者,公开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报告、图录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4万字。
(3)作为主持人,完成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规划、应用技术等方面省级以上课题项目2项以上。
(4)作为主持人,制(修)订全国性文物博物馆领域的政策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名)完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主持人制定地方政策法规、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名)完成地方标准3项以上。
(5)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2名),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2.文物保护。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文物保护领域文章5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3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独立或作为合著者,公开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报告、图录1部以上,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4万字。
(3)作为主持人完成省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2项以上。
(4)作为方案编制负责人、审核人、主要编制人员(排名前2名)完成5项文物保护维修、监测、安全防范方案或规划编制,其中国家级不少于2项(以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复为准)。
(5)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作为主持人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2名)完成4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工程(以项目验收报告为准)。
(6)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人员,作为主持人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2名)完成文物保护修复项目6项,或完成50件馆藏文物(其中珍贵文物不少于10件)的修复或复制或拓印工作并通过验收(以验收报告为准)。
(7)从事藏品保管工作的人员,熟悉藏品保管工作,严格执行藏品管理制度,规范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编目卡,管理期间藏品安全无事故,作为主持人完成全部或600件以上完整规范的馆藏文物档案或撰写文物词条300条以上,并通过本单位审核(以所在单位证明、文物词条等印证材料为准)。
(8)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鉴定文物500件以上并形成书面鉴定意见。
3.文物考古。
(1)独立完成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文物考古专业文章、考古简报、发掘报告5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3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独立或作为合著者,公开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10万字。
(3)作为主持人,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项目2项;或作为主持人完成“考古中国”重大项目1项,并通过项目验收(以结项报告或验收报告为准)。
(4)作为主持人,完成主动性考古项目4项,并完成项目结项报告;或作为主持人完成1项考古项目,并入选“中国十大考古发现”。
(5)作为主持人,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名),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主持人,制定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名),制定地方标准3项以上。
(6)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2名),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4.文物利用。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文物利用领域文章5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3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独立或作为合著者,公开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报告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4万字。
(3)作为主持人完成省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2项以上。
(4)主持的文物展览参加“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评选并入围3项;或在本馆或全国二级(含)以上博物馆举办展览3项;或引进国家二级(含)以上博物馆展览4项以上;或策划设计并组织实施展览项目6项以上;或完成5个以上展览方案的编制并组织实施(以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复为准);或设计并组织实施文物数字化展览项目10项以上。
(5)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名),完成并公开出版展览图录或展览特刊5本以上。
(6)作为主持人策划并组织实施10场及以上大型(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社教活动;或作为主持人撰写3个以上展览讲解词,并在实际工作中被采用;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2名)撰写4个以上展览讲解词,并在实际工作中被采用。
(7)独立研发并设计生产30款以上文创产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排名前2名)研发并设计生产50款以上文创产品;或独立研发设计生产的文创产品获本领域、本行业全国性奖项(前三名)1次;或作为主持人完成4项文物博物行业数字化建设项目并通过验收使用;或作为主持人开发4款以上文物博物行业相关软件并通过验收使用(以产品设计方案、验收报告或实际使用相关印证材料为准)。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 研究馆员
在文物博物领域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做出重大贡献,获得1项国家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可直接申请认定正高级。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人才,可直接申请认定为正高级。
入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领军人才、青海省优秀专家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评审条件优先推荐申报正高级。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或专业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在工作实践中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本专业技术难题,得到群众公认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或社会效益的,经业内3名以上在职在岗且具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称号的相关或相近专业领域的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可按评审条件申报正高级。
符合学历和专业要求,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
1.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1项以上。
2.作为主持人,制定国家标准1项;或作为前3名制定行业标准2项,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行业部委等部门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 副高级破格晋升条件
符合学历和专业要求,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1项以上。
2.作为前5名,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或作为前5名,参与制定2项地方标准,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行业部委等部门颁布实施。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1件本专业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或社会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为全省统一的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通过评审取得的资格,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以教育行政部门学历、学位认定机构的审核认定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为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所获得或完成的。其中,论文须提交刊物原件、论文检索页或内部刊物准印证号。
第十九条 本条件规定的省部级、市(州)厅级、县(区、市)级及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级别;“主持人”指排名第一。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领军人才,按照颁发证书进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同一成果同时获得科学技术奖和《科技成果证书》的,只计算一项;同一项目分别获得不同级别奖项,只计算级别较高的一项;同一技术标准,同时获得标准发布和《科技成果证书》的,只计算一项。
第二十二条 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提前一年申报职称。
第二十三条 内部刊物,是指经省级以上刊物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准印证号的省级以上内部刊物。
公开刊物,是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可查询的刊物。
核心期刊,是指在《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sfx-86ali.hosted.exlibrisgroup.com/index.html)上检索,按期刊刊载时是否属于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布时间确定。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以省文物局验收通过为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以市(州)文物行政部门验收通过为准。
第二十五条 一般文物以文物收藏单位验收盖章为准,珍贵文物以省文物局验收文件为准,珍贵文物以青海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备案的目录为准。
第二十六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调查、勘探报告和考古完工报告为准,考古绘图、照片以出版物中署名为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事业单位人员挂靠其他单位申报职称人员,以及申报材料和相关证件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在全省范围通报并纳入国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对于违反规定和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经办人、审核人及单位,一经查实,在全省范围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资格,一律撤销。
第二十八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有一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或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延迟一年申报。
(二)涉嫌违法违规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不得申报。
(四)在本专业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不得申报。
(五)违背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不得申报。
(六)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下列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专利等。
(二)颁发给单位的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和成果证书。
(三)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专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四)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通讯报道等。
(五)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实施的可研报告、规划和实施方案;合著作品,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不作为个人成果。
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人事厅、原省文化厅印发的《青海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青文人字〔2006〕3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由c5电竞、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文物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